会计审计的工作职责(六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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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会计工作职责
1。整体会计处理: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记录会计分录,审核凭证,制作会计凭证;
2。公司录入发票登记、核对盒认证、纳税申报等;
3。审查账户余额,确保会计凭证、账目和会计报表一致。
4。完成月度和年度财务报表以及税务相关报告
5。按时提交纳税申报表;完成年度结算及工商公示报告;
6。会计资料按月整理装订,确保单据齐全、易于查阅;
7。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与财务相关的工作。
第 2 部分:审核会计职位职责
职责描述:
1。根据公司差旅报销政策审核员工提交的差旅费报销申请,并在concur系统中处理;
2。解答员工有关差旅报销的政策和实际问题;
3。整理并归档报销单据;
4。 concur系统中员工报销数据维护;
5。配合应付账务团队进行付款;
6。严格执行各项内控制度,完成主管交办的其他任务。
职位要求:
1。统一招生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能熟练使用excel办公软件;
2。熟悉concur等费用报销软件者优先;
3。细心,责任心强,沟通能力强,吃苦耐劳,有团队合作能力;
4。有费用报销处理经验者优先。
第三部分:会计岗位职责与要求
工作职责:
1。组织开展集团会计和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具体负责集团会计和财务管理部门。配合、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组织协调集团财务管理部各岗位工作,具体解决会计中的各种问题,完善公司财务内控流程,规范会计核算
3。审核公司日常财务凭证及财务文件,满足财税管理合规要求
4。参与重要合同审核、批准会计档案借调等,降低企业财务风险;
5。组织实施季度财务检查,及时汇总并上报检查结果
6。负责制定并定期更新财务会计相关制度和程序,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7。负责年度财务审计、税务审计等专项审计工作
资格:
1。本科及以上学历,财经类专业;
2。 8年以上财务会计工作经验,其中3年以上同岗位工作经验;
3。具有良好的团队管理能力、优秀的沟通谈判能力、专业的分析判断能力。
第四部分:学校财务审核岗位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结合学校特点。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职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核,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副校级领导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职责。
校长对财务工作的领导职责:领导学校会计部门、会计人员等人员落实《会计法》,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会计人员的权威没有受到侵犯。
第六条 学校设立单独的计划财务部门。计划财务部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的副校级领导的领导下,履行学校的财务管理职责。
计划财务部岗位职责: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计划财务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计划财务部是学校管理的职能部门之一。财务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与各职能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各职能部门发生的与价值相关的经济业务需要通过会计来反映和监督。会计中的一些原始数据必须由各职能部门提供,计划财务部和各职能部门负责相互及时反馈。因此,计划财务部与学校其他职能部门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会计组织形式:学校的会计工作集中在计划财务部。校内各部门仅负责获取或填写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并根据需要对原始凭证进行必要的汇总。原始凭证及原始凭证汇总表定期送至学校会计部门,由财务部门处理。审核并制作相应的会计凭证,然后根据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登记总账和明细账,然后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第七条 学校计划财务部门配备会计部门负责人及专职会计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一名。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以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任免或者更换,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学校直属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所属行业的会计制度、规则和标准,并参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制度。国家、省、市、行业、学校的规定及相应措施。条款和规则。
学校其他非独立法人单位或部门不得设立二级金融机构。确需单独进行财务核算的,由计划财务部指定会计人员。任职人员的编制和考核由计划财务部统一管理。聘任人员的工资、绩效和福利由学校承担。派出人员的相关经费考核反映在派出单位的成本和收入分配中。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制定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一年内要完成的经营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货币表达。它是学校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 。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平衡、分级编制、责权结合”的预算管理制度,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贴、超支不补的制度。余额按规定结转和使用。预算管理方法。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二条 学校计划财务办公室提出预算方案,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财务部门。预算计划根据财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号编制,报财务部门。经过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家一般不调整财政补贴收入和财政专户资金预算;上级下达的经营计划发生重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高等学校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处理。报财务部调整预算。财政补贴收入和财政专户资金以外的预算需要增减的,学校应当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支出预算也应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地编制年度决算,并报财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规范决算管理,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学校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取得的用于教学、科研等活动的、不可偿还的经费,包括:
(一)财政补贴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获得的各项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性教育经费,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获得的各项财政性教育经费。
2。财政科研经费,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获得的各项财政科研经费。
3。其他财政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获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之外的财政拨款。
(2)营业收入,即学校从教学、科研和辅助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和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训费、考试费等。 、培训费及其他教育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纳入教育收入;财政专户划拨给学校的资金以及经批准未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纳入教育收入。营业收入。
2。科研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承担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收入不包括按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获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所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5)营业收入,即学校除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外,从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各种收入,包括投资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各项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所有收入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征收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扣留、扣留、挪用或袖手旁观。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消耗和损失,包括:
(一)业务支出,即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保证正常运转、完成日常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共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具体工作任务和职业发展目标而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
(2)营业费用,即学校除专业经营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业务活动时,应当正确汇总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能汇总的,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合理分配。每项营业支出应与其营业收入成比例。
(三)所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对财政补助收入以外收入的所属单位进行补助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单位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费用,即超出本条上述规定范围的各种费用,包括利息费用、捐赠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获得的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部门按照规定;项目竣工后,应当将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及使用结果书面报告报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绩效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的管理,保证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正确使用,不得伪造票据。用过的。
第六章结转与余额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结转余额是指学校年度收支抵销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本年度预算中已落实但未完成,或因故未落实,下一年度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
剩余资金是指预算工作目标完成或因故终止后本年度剩余的资金。学校收入和支出结转和余额应单独反映。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政拨款的结转、结余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余额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职工福利基金中提取,剩余部分作为业务基金,补充学校未来年度收支结余;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业务经费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经费规模。
第七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专项经费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立的专项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取后使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三十二条专项资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非财政拨款余额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其他规定划拨的资金,用于学校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
(2)学生奖学金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列入职业支出相关科目,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助学金等。校内无息贷款、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困补贴。
(三)其他资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立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各类资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资产是指学校拥有或者使用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一年内可以变现或者消耗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而储存消耗的资产,包括各种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存货管理制度。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系统。应收账款和预付款项必须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滞留在账面上;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必须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库存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确保账目一致。存货损益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的资产(包括:单位价值在一千五百元以上的特种设备),且基本保持原有状态的资产。使用过程中的物理形态。 。虽然单位价值不符合规定标准,但大量耐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特殊装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书籍、文件;家具、器具、设备以及动物和植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并能够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继续规范使用和管理。
文物及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包含在学校费用中。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年底前要进行全面盘点,确保账、卡、物一致。固定资产损益按照规定办理。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尚未达到交付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按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资产交付和财务结算。
第四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为使用者提供一定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
学校通过外包、自行开发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合理定价并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的支出,应当计入营业费用。
第四十二条学校无形资产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摊销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包含在学校费用中。
第四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
学校要严格控制外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营和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外商投资的,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将财政拨款及其结余用于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公司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并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入和国有资产租赁、出借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按照科学调控、严格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管理制度。资产共享和共同使用系统。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负债是指学校承担的能够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服务清偿的债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款金额、应付预收金额、应付金额、托管金额等。
借入资金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资金。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应付学校职工工资、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
应纳金额包括学校征收的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交税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的其他金额。
托管资金是指委托学校代为管理的各类资金。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按照规定及时清理、处理结算,并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全部负债。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用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规举借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实行内部成本管理。
第五十二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核算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所发生的流动资产消耗和损失。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支出管理,将与本会计年度效益相关的支出计入经常费用;与两个以上会计年度有关的效益支出,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当期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五条 费用按照用途征收,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学研究费用、管理费用、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经费是指学校在教学、教具、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行政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行政工作而发生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校级行政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工会经费、学校承担的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
退休费用是指学校为退休人员承担的社会保障、福利等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本文中学校不能归结为上述费用的其他费用。主要包括:对所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的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正确收取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征收的,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合理分配。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专业的教育总成本、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费用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学校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后,应建立成本及相关支出的核查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和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财务结算
第五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转让、撤销、合并、分立,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九条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全面清理学校财产、债权、债务等,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估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交接、接收、转让和管理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六十条 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查、财政部门批准后,其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校因隶属关系变更组织架构的,全部资产将无偿划转,资助额度也相应转移。
(二)学校撤销的,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处置。
(3)学校合并时,全部资产将划转至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处置。
(四)学校分立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划转至分立学校,资助额度相应转移。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六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总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财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二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财政拨款收支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表、相关附录和财务报表等主要报表。
第六十三条财务报表,主要描述学校的收入和支出、结转、结余和分配、资产和负债的变动、对外投资、资产租赁和借贷、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等事项,对本期或下一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定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三章金融监管
第六十五条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和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平衡性;
(2)各项收入、支出合法合规;
(3)结转及余额管理;
(4)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5)合规性及负债风险水平;
(六)检查并纠正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
第六十六条 学校财务监管应当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披露财务信息。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本制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部分:财务审核人员岗位职责
1。财务会计: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财务预算报告、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组织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计划完成年度财务预算并跟踪其执行情况;负责公司财务计划的监督和执行。
2.资金管理及税务筹划:负责公司资金综合配置、成本核算、核算与分析;负责资金和资产的管理;监控可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重大经济活动;管理以及与银行和其他机构的关系;
3.团队管理:全面负责财务部的日常管理;核心岗位和后备人才的培训、开发和管理;协助CFO沟通、协调财务部内外部工作。
第六部分:审计会计岗位职责
1。负责各类企业客户的代理记账工作。
2。负责各类企业客户的发票开具、认证、凭证录入及绑定。
3。负责为各类企业客户编制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4。负责各类企业客户的年度结算及工商公告。
5。负责CRM系统中客户信息的录入和完善。
6。日常客户对接、企业资金提醒等事宜。